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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殡葬法规 加入时间:2008/11/14 16:57:21 来源:  访问量:8623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 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 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 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 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 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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