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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
殡葬法规 加入时间:2008/11/5 14:26:50 来源: 访问量:1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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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八条 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 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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