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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
殡葬法规 加入时间:2008/11/5 14:26:50 来源: 访问量:1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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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七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民政部门批准。 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殡仪馆七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或延期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的,殡仪馆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 遗体保存费、火化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回骨灰。超过三个月,丧事承办人不领取的,殡仪馆可以自行处理。 无名死者的骨灰,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刁难丧事承办人,不得指定丧事承办人选用殡葬服务用品、项目,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殡仪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不得在标准以外加收费用。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划为火葬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火葬区内不便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为土葬区。 第二十五条 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未建公墓和未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区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葬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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